(2017)黑0111行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陶颖与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颖,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111行初31号原告:陶颖,女,汉族,1964年6月13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端街11号。法定代表人石永林,职务局长。被告: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81号市民大厦。法定代表人王洪斌,职务主任。本院审理原告陶颖诉被告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过程中,原告陶颖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颖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慧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裴 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