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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2民终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玉分、李杨杨与余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玉分,李杨杨,余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2民终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分,男,1965年5月9日出生,现住新疆哈密市第十三师红星三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杨杨,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新疆哈密市第十三师红星三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军,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现住新疆哈密市第十三师。上诉人李玉分、李杨杨因与被上诉人余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1202民初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玉分、李杨杨于2017年8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玉分、李杨杨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玉分、李杨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计64元,由上诉人李玉分、李杨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  洪  琪审判员 买买提·吾尤甫审判员 刁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