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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姜国权与乔守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国权,乔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2执38号申请执行人姜国权,男,1962年12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长岭县。被执行人乔守明,男,1972年2月20日生,汉族,工人,住长岭县。申请执行人姜国权与被执行人乔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吉0722民初4464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该款自2016年11月起,每月25日前偿还2000元。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剩余5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义务。现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扣划。此案已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2民初44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国才审判员  张丽艳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史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