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民初4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魏海涛与吕秋玲、王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海涛,吕秋玲,王新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443号之一原告:魏海涛,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吕秋玲,女,197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虎,安阳市殷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新平,女,1958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原告魏海涛与被告吕秋玲、王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魏海涛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海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7.50元,由原告魏海涛负担。审 判 长 王 莉审 判 员 闫玮玮人民陪审员 宋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申丰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