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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恢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孙培范与邓州市裴营乡和平村民委员会为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培范,邓州市裴营乡和平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244号申请执行人:孙培范,男,生于1953年11月18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邓州市裴营乡和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玉江,男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孙培范申请执行邓州市裴营乡和平村民委员会为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履行部分义务款,双方并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书写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恢2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晓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