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1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石某与罗某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罗某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1民初1262号原告:石某,男。被告:罗某仁,男。原告石某与被告罗某仁关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28日向原告石某送达缴费通知书,限其七日内交纳费用。逾期,原告石某仍未缴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石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石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淑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娟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