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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冯伟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伟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81刑初24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伟林,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江山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江山市市区。2006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铁路运输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2010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7)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伟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某、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伟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冯伟林路过江山市邮政公司西侧大门,见被害人成某停放周此处的一辆立马牌电动自行车未上锁,临时起意盗窃,冯伟林偷走该车后藏在其出租屋内,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发还给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38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伟林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冯伟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视频制作说明、侦查报告及分析、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被害人成某的陈述;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视频光盘;被告人冯伟林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伟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冯伟林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伟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