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6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佳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樊家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佳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樊家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6223号原告:重庆市佳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凯歌路A幢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474941841。法定代表人:杨合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樊家元,男,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樊家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佳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雪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中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