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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6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6247于礼进与孙志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礼进,孙志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6247号原告:于礼进。被告:孙志兵。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礼进诉被告孙志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严洪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严 超书 记 员 肖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