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6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6247于礼进与孙志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礼进,孙志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6247号原告:于礼进。被告:孙志兵。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礼进诉被告孙志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严洪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严 超书 记 员 肖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