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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6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董盛与何丙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盛,何丙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6137号原告:董盛,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何丙丰,男,1982月7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盛诉被告何丙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盛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盛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盛承担。审 判 员 何建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寿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