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6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董盛与何丙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盛,何丙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6137号原告:董盛,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何丙丰,男,1982月7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盛诉被告何丙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盛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盛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盛承担。审 判 员 何建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寿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