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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民初4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4938号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对原告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瑞杰、颜桂花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民事判决书中的案号“(2016)”补正为“(2017)”;本民事判决书第5页倒数第十二行中“原告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颜于2015年5月19日”补正为“原告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颜桂花于2015年5月19日”。审 判 员  郑风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丹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