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民初4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4938号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对原告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瑞杰、颜桂花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民事判决书中的案号“(2016)”补正为“(2017)”;本民事判决书第5页倒数第十二行中“原告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颜于2015年5月19日”补正为“原告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颜桂花于2015年5月19日”。审 判 员 郑风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丹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