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81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董某某滥伐林木、偷越国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581刑初231号公诉机关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某,男,1967年11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腾冲市人。2016年4月19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偷越国境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现暂居其家中。辩护人王晓杰,云南天之泰(腾冲)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以腾检公诉刑诉[2017]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偷越国境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4日、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清、孙邓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晓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5日,被告人董某某以人民币15万元的价格向滇滩镇早坡村栗园小组购买了该小组集体林石竹园窝子家松树岭干、家松树外至小白坟处的火烧林木进行采伐。2015年4月22日被告人董某某到腾冲市林业局办理了栗园组石竹园窝子家松树岭干商品材出材量680立方米、家松树外至小白坟商品材出材量533立方米的两份林木采伐许可证。2015年5月董某某在明知水滴岭不属于林木采伐许可规划范围内的情况下,指使工人张某1、蒋某某等人对石竹园窝子家松树岭干、家松树岭干、水滴岭、小白坟处的火烧林木进行了采伐,2015年11月底由蒋某某将采伐加工得的原木全部拉运至董某某位于西营的木材加工厂内加工成锯材。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对采伐林木现场进行调查测算:家松树岭干及小白坟采伐林木现场均属持证采伐,没有超范围和超数量采伐的行为。水滴岭采伐现场属于无证采伐,采伐面积14.41亩,共采伐桤木、西南桦、云南松、杂栎木、华山松、核桃林木共221株,计活立木蓄积89.95333立方米。2016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拉拢李某某(另案处理)未经边防检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腾冲市滇滩镇姊妹山护林通道上风吹垭口的一条便道偷越国境到缅甸“马鹿街”拉运竹子回腾冲市滇滩镇境内,前后往返三次。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偷越国境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减轻的情节:1、被告人董某某系自首;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从被抓获直到庭审,都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悔罪表现较好;4、被告人系“边民”,其行为纯粹是欠缺法律意识。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认定被告人董某某滥伐林木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及物证照片;2、腾冲市公安局出具的户口证明,腾冲市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林木活立木蓄积折算锯材材积说明》、腾森公(刑)扣字[2016]34号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公告、竞卖记录、情况说明、案件移送清单,被告人董某某提交的林权证复印件2份、合同书复印件1份、腾冲县采字xx号林木采伐许可证复印件1份、腾冲县采字xx号林木采伐许可证复印件1份,保山市林业局的保林林政[2012]15号《保山市林业局关于商品林主要用材树种主伐年龄和主要树种出材率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腾冲县林业局的腾林发[2009]74号《腾冲县林业局印发修改后的的通知、《关于滇滩镇早坡村栗园组家松树岭干、水滴岭、小白坟采伐林木现场调查报告》、补充材料、情况说明;3、证人张某1、蒋某某、张某的证言;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5、腾冲市价格认证中心的腾价认[2016]25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认定被告人董某某偷越国境事实的证据有:1、腾冲市公安局出具的户口证明,腾冲市公安边防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查询情况截图、补侦情况说明、补充材料;2、证人赵映强的证言;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计活立木蓄积89.95333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董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拉拢他人一起非法出入国境3次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偷越国境罪,应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董某某触犯两罪后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罪均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提对被告人董某某滥伐林木罪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其偷越国境罪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董某某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在偷越国境罪中具有1、2、3点从轻、减轻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的第4点从轻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董某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调查评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违法所得(即涉案木材先行处理款)人民币14000元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董某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尹楚云审判员 李晓曼审判员 李雪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子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