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民初9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顾丹凤与范佳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丹凤,范佳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6民初9196号原告:顾丹凤。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春锋。被告:范佳斌。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健。原告顾丹凤诉被告范佳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丹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范佳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4年2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不思进取,痴迷网络游戏,对家庭不负责任,原告怀孕期间也未得到被告悉心照顾。现因双方性格不和,为生活琐事经常争吵,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双方自2017年3月起分居,现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女儿抚育费1,200元至其十八周岁止。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其与原告婚前和婚后初期感情很好,但自女儿出生后,原被告因抚育孩子问题产生分歧意见出现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被告愿意改掉玩游戏的坏习惯,其也愿意承担起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考虑到婚生女儿年幼,被告对原告的夫妻之情未曾发生变化,故不同意离婚,希望夫妻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14年2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同年8月19日生育一女取名范艺芯。婚前和婚后一段时间内双方感情尚可。但自女儿出生后,婚后一度因被告贪玩游戏引发矛盾,因原被告就教育抚养孩子问题出现分歧意见而矛盾显现,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2017年3月原告带着婚生女儿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此后被告上门求和未果。2017年7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来院起诉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户籍资料、结婚登记摘要、出生证信息、微信记录、光盘、证人证言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前和婚后初期双方感情甚好。现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被告的贪玩和对家庭的责任心不强。在庭审中,被告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改掉贪玩的本性,并认为其早已不再沉迷游戏,对女儿照顾亦尽心尽力,也希望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庭。鉴于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并育有一女,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主要因原告对被告的贪玩之性不能释怀而引发矛盾,并无其他根本利益冲突,且双方仅分居四个月,据此应视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要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被告应充分信任原告,关注原告的内心感受,而原告则应放下心结,多主动与被告沟通。双方间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关爱、相互信任,那么原、被告间的夫妻关系仍有可能得到改善。为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顾丹凤要求与被告范佳斌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顾丹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丽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顾春燕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