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闫洪霞与吉林市龙禹水泥管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洪霞,吉林市龙禹水泥管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280号申请执行人闫洪霞,女,1976年1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吉林市龙禹水泥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周世媛。本院(2017)吉0203民督2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3民督2号支付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徐家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卫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