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恢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西安万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蒲城诚鹏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万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陕西蒲城诚鹏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恢22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万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新街锦绣新苑9幢501室。组织机构代码证:57844993-9。法定代表人王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福来,男,汉族,195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龙阳镇汉帝村四组。被执行人陕西蒲城诚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蒲城县重泉路北段。组织机构代码证:58354985-8。法定代表人雷高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万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蒲城诚鹏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蒲民初字第018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在履行20000元案款后,对下余案款暂无能力履行,本院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7月13日本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将下余案款126000元,案件受理费1698元,执行费2090元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蒲民初字第01821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梁润恒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孙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