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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4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谭勤辉与李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勤辉,李毕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4民初778号原告:谭勤辉,女,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宜丰县。被告:李毕华,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宜丰县。原告谭勤辉与被告李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谭勤辉于20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勤辉以私下调解为由提出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勤辉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元,由原告谭勤辉负担。审判员  徐玉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梅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