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民终1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谢某1、谢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某1,谢某2,谢某3,谢某4,谢某5,谢某6,谢某7,谢某8,谢某9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民终19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1,男,1965年8月24日生,白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2,女,1975年8月14日出生,白族,住贵州省都匀市。原审第三人:谢某3,女,1959年7月1日生,白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原审第三人:谢某4,女,1966年12月1日生,白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原审第三人:谢某5,女,1967年2月28日生,白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审第三人:谢某6,女,1971年9月1日生,白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原审第三人:谢某7,女,1972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原审第三人:谢某8,女,1973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原审第三人:谢某9,女,1976年10月3日生,白族,住江苏省宜兴市。上诉人谢某1因与被上诉人谢某2、原审第三人谢某3、谢某4、谢某5、谢某6、谢某7、谢某8、谢某9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1民初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础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1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方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谢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周 艳审 判 员 王明会审 判 员 李中付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郭友浪书 记 员 主宏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