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4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唐浩与被告符民隆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浩,符民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4450号原告:唐浩。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澜,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符民隆。原告唐浩与被告符民隆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浩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元,由原告唐浩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魏志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