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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4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唐浩与被告符民隆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浩,符民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4450号原告:唐浩。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澜,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符民隆。原告唐浩与被告符民隆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浩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元,由原告唐浩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魏志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