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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4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江某1、江某2等与张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1,江某2,江某3,张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4757号原告:江某1,男,1957年7月15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原告:江某2,男,1953年1月15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原告:江某3,女,1963年7月25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娟,海门市包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1933年3月20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郁伟人,海门市其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江某1、江某2、江某3与被告张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后,三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1、江某2、江某3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江某1负担。审判员  李育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陆玉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