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05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与王某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505执84号申请执行人: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某,男,1957年6月3日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贪污罪,现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本院在执行王某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某正在服刑,且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刑初字第0003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3万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马 力审判员 孙文彤审判员 佟占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郭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