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刑终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秋图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秋图,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刑终419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秋图,男,40岁。2000年8月,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7年4月,因寻衅滋事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3月,因寻衅滋事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羁押,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黄树海,河北正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女,47岁。诉讼代理人王晔,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秋图犯抢劫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依法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6)京0112刑初6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秋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被告人李秋图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四千二百三十五元四角,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秋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李磊森、检察官助理冉婷婷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秋图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黄树海��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王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秋图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刑初6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昊审判员 韩希慧审判员 袁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余琳燕书记员 冯 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