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民抗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郑州昱祥房屋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郑州设计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州昱祥房屋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郑州设计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抗63号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郑州昱祥房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科,该公司经理。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郑州设计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开发区樱花街*号。法定代表人:孟宪增,该院院长。申诉人郑州昱祥房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郑州设计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四终字第1511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豫检民(行)监〔2016〕4100000036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邓 青 林代理审判员 王 志 刚代理审判员 皇甫文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芳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