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帅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帅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1刑初30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帅帅,女,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现暂住山东省胶州市。2016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7日被逮捕。辩护人张煜,山东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帅帅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帅帅及其辩护人张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帅帅在胶州市某小区,以400块钱的价格将0.5克冰毒卖给王某1。2、2016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帅帅在胶州市某小区,以290块钱的价格将0.3克冰毒卖给王某1,3、2016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帅帅在胶州市某小区,以190块钱的价格将0.4克冰毒卖给王某1。4、2016年11月10日,胶州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李帅帅租住的胶州市某小区某室内,查获白色晶体一宗,净重108.59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称重记录及照片、毒品样品提取笔录、房屋租赁合同、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信息、毒品检验报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帅帅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未发表具体量刑意见。被告人李帅帅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但辩解其贩卖和被查获的毒品是其被判刑的同居男友李某1的;起诉书指控的第一、二、三笔中毒品是其给王某1玩的,王某1给的钱是郭某还给自己的欠款;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李帅帅系初犯,因法律意识淡薄才走上犯罪的道路,无刑事犯罪前科;2、被告人李帅帅当庭认罪、认罚,其认罪、悔罪表现明显;3、在量刑中除考虑本案查获的毒品数量之外,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及毒品的纯度也应酌情考虑;4、本案绝大部分毒品尚未流入社会,便被侦查机关查获,从而使社会危害性大大降低;5、被告人李帅帅主观恶性较一般贩卖毒品被告人恶性小;6、被告人属于家中独生女且未婚,其母亲常年生病需要他人照料。综上,请求对其减轻或从轻处罚,在对其判处罚金时能够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6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帅帅在山东省胶州市某小区某号楼楼下,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1约0.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6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帅帅在山东省胶州市某小区某号楼楼下,以人民币29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1约0.3克甲基苯丙胺。3、2016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帅帅在山东省胶州市某小区某号楼楼下,以人民币19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1约0.4克甲基苯丙胺。4、2016年11月10日,山东省胶州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李帅帅租住的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内,查获白色晶体一宗,净重共计108.59克。经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鉴定,查获的毒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综上,被告人李帅帅共贩卖毒品3次,涉案毒品共计约109.79克。另查明,2016年11月10日,被告人李帅帅在其租住的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房屋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又查明,被告人李帅帅吸食毒品。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物证和鉴定意见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的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李帅帅被抓获到案的事实。2、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李帅帅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3、公安综合查询系统,证实李帅帅的身份情况。4、电话查询记录,证实李帅帅无犯罪前科。5、房屋租赁合同,证实姜某将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的房屋以每月700元的价格租给了李帅帅。6、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重记录及照片,证实从李帅帅租住的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从房屋西侧卧室阳台处一金属桶内搜出用白色透明塑料袋盛装的1包白色晶体,在金属桶底部搜出用白色透明塑料袋盛装的白色碎渣少许,在房屋西侧卧室靠近大门处的鞋盒内搜出用白色透明塑料袋盛装的1包白色晶体及用白色透明塑料袋盛装的1包褐色药片,在房屋客厅中一壁橱内的一个银色盒内搜出用白色透明塑料袋盛装的1包白色粉末,在客厅的一电视柜内搜出1包用白色透明塑料袋盛装的白色晶体及放置在一旁的吸毒工具,在客厅内一茶几下搜出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1包白色晶体,上述物品均被扣押。经称重,从李帅帅居住的房屋西侧卧室阳台处金属桶内搜出的1包白色晶体共重112.01克,去白纸重量(3.18克)后白色晶体净重107.65克;从房屋西侧卧室阳台处金属桶底部搜出的白色晶体碎渣共重3.67克,去白纸重量(3.18克)后碎渣净重0.49克;从房屋客厅内茶几下搜出的1包白色晶体共重3.30克,去白纸重量(3.18克)后白色晶体净重0.12克;从房屋西侧卧室靠近大门处鞋盒内搜出的1包白色晶体共重3.37克,去白纸重量(3.18克)后白色晶体净重0.19克;从房屋西侧卧室靠近大门处鞋盒内搜出的1包褐色药片共重11.07克,去白纸重量(3.18克)后褐色药片净重7.89克,共97粒褐色药片;从房屋客厅中一壁橱内的银色盒内搜出的1包白色粉末共重11.05克,去白纸重量(3.18克)后白色粉末净重7.87克;从客厅的一电视柜内搜出的1包白色晶体共重3.32克,去白纸重量(3.18克)后白色晶体净重0.14克。7、毒品样品提取笔录、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毒品检验报告,证实从李帅帅租住的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内扣押的毒品进行提取样品检测,从房屋西侧卧室阳台处一金属桶内查获的毒品称重后取出1克毒品样品后封存取样袋中,编号为1号;从房屋西侧卧室阳台处一金属桶底部查获的毒品进行称重后将毒品封存取样袋中,编号为4号;从房屋客厅内一茶几下查获的毒品进行称重后将毒品封存取样袋中,编号为3号;从房屋西侧卧室靠近大门处的鞋盒内查获的毒品进行称重后将毒品封存取样袋中,编号为2号;从房屋西侧卧室靠近大门处的鞋盒内查获的褐色药片进行称重后从中取出15粒药片封存取样袋中,编号为5号;从房屋客厅壁橱内银色盒内查获的毒品进行称重后从中取出1克毒品封存取样袋中,编号为7号;从房屋客厅电视柜内查获的毒品进行称重后将毒品封存取样袋中,编号为6号。经检验,在2016-05-1448-01至2016-05-1448-04、2016-05-1448-06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2016-05-1448-05、2016-05-1448-07中均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二)证人证言1、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1)、2016年4月份的一天,王某1给他打电话说要点东西(冰毒),当时他在干活没有空,他就给李帅帅打电话说王某1要买冰毒,李帅帅把她的某银行的银行卡卡号发给了他,让他把卡号给王某1,王某1把钱打到卡里,然后再去拿冰毒。然后他就把李帅帅的卡号发给了王某1。过路一段时间,李帅帅给他打电话说王某1买了400块钱的冰毒。(2)、2016年5月份的一天,王某1给他打电话说想买300块钱的冰毒,他说没有时间,让他找李帅帅去买,然后,他就给李帅帅打电话说王某1要买300块钱的冰毒,过会去找她,李帅帅同意了。(3)、2016年5月份的一天,王某1给他打电话说他没有钱了,想要点东西(冰毒)玩,然后他给李帅帅打电话说王某1想要点东西(冰毒)耍耍,李帅帅不大愿意,后来说让王某1过去找她。过了一段时间,李帅帅给他打电话说王某1还给她放了一些钱在充电盖下边,具体多少钱他记不清了。2016年4月份那一次,李帅帅给他打电话说卖给王某1400块钱冰毒之后,他玩游戏没有钱,就让李帅帅给他发100块钱红包,李帅帅就给他发了100块钱红包。2、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1)、2016年4、5月份的一天,他给“某某1”打电话问他有没有冰毒,“某某1”说有,他说要400块钱的冰毒,“某某1”让他把钱打给一个某银行的银行卡上,让他转完钱后给他打电话,他用支付宝给那个卡号转了400块钱,转账的事后看卷银行卡的户头是“某某2”,转完之后给“某某1”打电话,“某某1”让他到胶州市某小区去找他拿冰毒,然后他就骑着摩托车去了某小区“某某2”住的那栋楼下,他给“某某1”打电话说到了,过了半分钟,“某某2”下楼给他送了约0.5克冰毒。(2)、2016年4、5月份的一天,他给“某某1”打电话问他有没有冰毒,“某某1”说有,问要多少,他说要300块钱的,“某某1”让他把钱转到上一次的某银行卡里,他用支付宝转了200块钱,然后给“某某1”打电话说支付宝就剩200块钱了,剩下的100块钱当面给,“某某1”就让他到某小区拿冰毒。他骑着摩托车去了某小区“某某2”住的那栋楼下,他给“某某1”打电话说到了,过了不到一分钟,“某某2”就下楼给他送了约0.3克冰毒,他又给“某某2”90块钱。(3)、2016年4、5月份的一天,他给“某某1”打电话问他有没有冰毒,“某某1”说有,他说最近没钱了,先弄点冰毒玩着,“某某1”说等一会联系他就挂电话了。过了一会“某某1”给他打电话说他从“某某2”那里拿冰毒没把钱给全,“某某2”不想给他冰毒,他说他这里还有一些钱,“某某1”就让他到某小区拿冰毒,他就骑着摩托车到了某小区,到了一会他给“某某1”打电话说到了,过了半分钟左右,跟“某某2”住在一起的一个男青年下楼给了他约0.4克冰毒,接着男青年就上去了,他因为有事急着要走,就把190块钱塞到“某某2”的电动四轮车油箱盖里了,他给“某某1”打电话说把钱塞到“某某2”的电动四轮车油箱盖里了,然后就骑摩托车离开了。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他跟李帅帅是男女朋友关系,在一起处对象,在他被抓之前他住在胶州市某村他姑姑李某2家,他不知道李帅帅租房子,也不知道李帅帅租的房子里面有什么东西,他在被抓之后再没和李帅帅联系过,公安机关从李帅帅租住的房子里搜出一些白色晶体,他不知道是什么,在他被抓之前没有在李帅帅那里寄存过东西,他不认识一个叫于某的男子。4、证人姜某的证言,证实胶州市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的房产是她的,2016年4月5日以每月700元的价格租给了李帅帅,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三)被告人供述1、2016年11月10日22时43分被告人李帅帅供述,证实从其家中搜出的冰毒是她的对象李某1被抓走以后留下来的,她和李某1以前住在胶州市某村,李某1被抓走以后,她就搬到了现在住的某小区,搜出来的那些冰毒是她从以前住的某村那边搬过来的,但是搬来的时候不知道那些是什么东西。她没有贩卖冰毒给“某某1”,有时候“某某1”到她家来玩,就给他一些冰毒玩,给“某某1”的冰毒是她对象李某1被抓以后留下来的。“某某1”真名叫郭某,没有别人找她拿过冰毒,“某某1”没有介绍别人去找她购买过冰毒。她认识“王某2”,他是李某1的朋友,在李某1没进去的时候见过他一次。2016年4、5月份搬到某小区,房子是她自己租的。她不知道从她租住的房屋阳台上搜出的盛装冰毒的小桶是谁的,也不知道是谁放在阳台的,她没见过也没动过;不知道从橱子里搜出的用小盒盛装的冰毒是谁的,她没见过,也没有动过;从靠大门的房间里的鞋盒内搜出的冰毒和黑色药片,冰毒是她自己玩的,这些都是以前的对象李某1留下来的,当时不知道他是因为什么被抓进去的,所以就把他留下的东西都搬到现住租住的某小区,当时搬家的时候很多人帮忙,也没管他们从以前的房子搬什么东西。现在租住的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的钥匙就她自己有。2016年11月6日她在现在的租房内吸食过冰毒。2、2016年11月11日16时18分、2016年12月17日10时03分被告人李帅帅供述,证实她贩卖给王某1三次冰毒。(1)、2016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郭某给她打电话说他伙计王某1要买一些冰毒,现在就在她楼下,她说好,她把她的某银行银行卡的卡号(户名是李帅帅)给了郭某,郭某又将她的卡号给了王某1,王某1往她的某银行卡内转了400块钱,之后她就拿着一小包冰毒(大约0.5克,具体的她也没有称量过)下楼了,她把冰毒给了王某1,然后就上楼了。回到家里以后,她打电话跟郭某说王某1给她转了400块钱,郭某说这已经很好了,王某1给她的那400块钱就等于买她冰毒的钱,并且让她给他转100块钱充电话费,然后她就通过微信给郭某转了100块钱。(2)、2016年5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郭某给她打电话说王某1要玩(指吸毒),想买点冰毒,她问郭某王某1要买多少钱的,郭某说也就二、三百的,让她看着给。然后她就用小的白色塑料袋装了一点,大约有0.2、0.3克,然后她就拿着冰毒下楼了,她把冰毒给了王某1,王某1往她的某银行银行卡里打了200块钱,还给了她90块钱的零钱,交易完以后,她就上楼了。上楼以后,她给郭某打电话说冰毒已经卖给王某1了,郭某说让她给他转100块钱,他玩游戏用,后来她通过微信给郭某转了100块钱。(3)、2016年5月份的一天,郭某给她打电话说王某1想玩了,让她给他点,但是她决定很不高兴,因为郭某从前从她这里拿冰毒玩不给她钱,现在还想让别人从她这里白拿,所以她就很不开心。郭某说王某1就这样,让他以后别老这样。然后,她就让她对象李某1的表弟于某拿了一小包冰毒(大约有0.4克)下楼给王某1。王某1走了以后,郭某给她打电话说王某1给她放了190块钱,钱在她的电动轿车油箱盖里,她问郭某这190块钱算什么意思啊,郭某说这些钱就给她了,就算以前拿冰毒欠着她的钱,她说她不要,放那么点钱算什么意思,郭某跟她说他玩游戏又没有钱了,她说那我给你充50块钱吧,然后她又往郭某玩的游戏账号内充了50块钱,那190块钱让她自己放在自己的兜里了。2016年11月11日16时18分被告人李帅帅的供述,证实郭某介绍王某1来找她买冰毒,她每次卖给王某1以后,郭某都会向她借钱,但是这些钱郭某都没有还过她。她把冰毒给郭某玩,但是她没有卖给过他。因为郭某是她对象李某1的朋友,她对象李某1抓起来以后,郭某去看过她对象,还给她对象存了500块钱,被抓获时从她的住处搜出来的冰毒都是他对象李某1被抓以后留下来的。她把李某1留下的冰毒放在她家客厅里的一个橱柜里,有一个银色的盒子,那里边有一包冰毒,那些都是她对象李某1以前吸食完冰毒,从吸管和玻璃锅里抠出来的粉,在她家西卧室的阳台上有一个挺大的花盆,在那个花盆里有一个铁桶,在那个铁桶里装着一包冰毒,当时是她对象李某1的妈妈给她打电话说李某1判了,有一个即墨的人打电话跟李某1的妈妈说在家里有一个花盆,里边有东西,让她去挖一下。后来,她就从花盆里挖出一个铁桶,里边盛的东西她看着像冰糖,是一些颗粒比较大的白色晶体,里边还有一个小勺子,可能是以前李某1分冰毒用的。在西卧室里的一个放电子秤的盒子(里边的电子秤是李某1以前用来称量冰毒的)里有一包冰毒,那是她平常自己玩的,王某1过来买的冰毒也是她从这里边拿的。在客厅茶几下边有一个盛纸杯的纸盒里有一包冰毒,电视柜里有一包冰毒,这两包都是她从西卧室里盛电子秤的那个盒子里拿出来的。2016年4月份的时候租的房子,都有租房合同,一个月700块钱,每一季度交一次钱,合同上签了一年。(四)辨认笔录1、王某1的辨认笔录,证实经王某1辨认指出4号就是卖给他冰毒的女子“某某2”。2、郭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经郭某辨认指出11号就是卖给他冰毒的女子“某某2”。3、李帅帅的辨认笔录,证实经李帅帅辨认指出胶州市某小区某号楼楼下就是将冰毒贩卖给“王某2”的地点。4、王某1的辨认笔录,证实经王某1辨认指出胶州市某小区某号楼楼下就是当时自己向李帅帅购买冰毒的地点。以上证据经当庭查证,为合法有效证据,且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针对被告人李帅帅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被告人李帅帅关于其贩卖和被查获的毒品是其被判刑的同居男友李某1的辩解,经查,李某1证言证实,其在被抓之前,和李帅帅住在位于山东省胶州市某村的其姑姑的家中,其不知道李帅帅租住过房子,也没有在李帅帅处寄存过东西,也不知道从李帅帅租住处查获的白色晶体是什么东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亦无提供证据证明从李帅帅租住屋内查获的毒品不是李帅帅的,根据2015年《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部分关于毒品犯罪法律适用的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被告人李帅帅三次贩卖毒品,从其住处查获的毒品,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被告人李帅帅的该项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帅帅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一、二、三笔中毒品是其给王某1玩的,王某1给的钱是郭某还给自己的欠款的辩解,经查,郭某、王某1的证言及被告人李帅帅的供述均证实被告人李帅帅收到了王某1给的毒资,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亦无提交证据证明郭某欠李帅帅的钱,被告人李帅帅的该项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本案绝大部分毒品尚未流入社会,便被侦查机关查获,从而使社会危害性大大降低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帅帅租住处扣押的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净重共计108.59克,被告人李帅帅吸食毒品,三次贩卖毒品,吸食和贩卖的毒品均来源于扣押的毒品,社会危害性严重,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帅帅当庭认罪、认罚,其认罪、悔罪表现明显,在对被告人李帅帅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帅帅辩解其贩卖和被查获的毒品是其被判刑的同居男友李某1的,该辩解是对其犯罪事实的否认,不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且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时,未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程序,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帅帅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帅帅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故从其住处查扣的毒品应计入其贩卖毒品数量。被告人李帅帅吸食毒品,因从其住处查扣的毒品部分已计入贩卖的数量,故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帅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31年11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玉涛审 判 员 李松光人民陪审员 徐香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波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