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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3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邱勇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3757号原告:赵某某。被告:邱某某。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详,导致本案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致使本案诉状及开庭传票无法送达,案件不能正常审理,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勤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