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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4执1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街子分社申请执行四川溢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某、李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街子分社,四川溢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旭,李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4执1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街子分社被执行人四川溢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旭被执行人李菊因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将(2017)川0703执1654号案件移交我院执行,根据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四川溢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BL90**、川B8BB**、川BF16**共计三辆车的查封。2、解除王炜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西山东路附18号子云小区【权证号:绵房权证市房监字第2006177**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蔡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