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2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范国利、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国利,吕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2民初375号原告:范国利,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吕军,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国利诉被告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范国利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国利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国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范国利负担。审 判 长 王秀梅人民陪审员 张海琴人民陪审员 曹 满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艳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