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3民初2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某、樊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樊某某,李某某,吴某某,朱某某,谷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3民初2683号原告: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被告:张某某。被告:樊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吴某某。被告:朱某某。被告:谷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樊某某、李某某、吴某某、朱某某、谷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237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2350元退回原告。(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雷祥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泳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