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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3民初2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某、樊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樊某某,李某某,吴某某,朱某某,谷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3民初2683号原告: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被告:张某某。被告:樊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吴某某。被告:朱某某。被告:谷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樊某某、李某某、吴某某、朱某某、谷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237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2350元退回原告。(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雷祥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泳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