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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4民初2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淑珍、许涛与大连亿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珍,许涛,大连亿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2605号原告:王淑珍,女,195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瓦房店市,现住瓦房店市。原告:许涛,男,195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瓦房店市,现住瓦房店市,系原告王淑珍丈夫。被告:大连亿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开发区兴申街5号。法定代表人:赵荣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女,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行政人员,住大连市金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民,系辽宁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法定代表人:陈华元,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庭超,系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淑珍、许涛诉被告大连亿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大连亿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行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珍、许涛撤回对被告大连亿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07元,由原告王淑珍、许涛负担。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曲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