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23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新、张成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新,张成秀,张灿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2372号之一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立前,该公司职工。被告:周新,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张成秀,女,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张灿峰,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新、张成秀、张灿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保全费920元,由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西斌代理审判员 牛玮玮人民陪审员 梁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徐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