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2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清华与宁县焦村雨泽百货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清华,宁县焦村雨泽百货商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02民初1802号原告:陈清华,男,汉族,住茂名市,被告:宁县焦村雨泽百货商店,经营场所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注册号:621026600107972)经营者:张保军。原告陈清华与被告宁县焦村雨泽百货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清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县焦村雨泽百货商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清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1640元,并赔偿原告16400元,翻译费340元,以上合计1838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以及本案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陈清华称在本案中没有实际产生公告费,故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本案诉讼费以及本案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2日,因生活需要原告在淘宝××酒××(××百货商店)处,购买了4瓶日本进口NikkaMiyagikyo宫城峡noage无年份单一纯麦威士忌,单价:410元,总金额:1640元,订单编号为3372471312731086,涉案商品条形码4904230018513,被告通过快递方式把涉案商品送至原告,相应EMS快递运单号:536633279682、70281107352999。315央视晚会曝光众多日本核辐射地区食品流入中国,原告仔细核对了那个日文标签,看到生产厂家名称,看到制造者标注,根据涉诉食品的网站查询到涉商品的生产工场位于宫城县仙台市。进口产品必须要有中文标签,然而原告收到的涉案产品没有中文标签。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告》(总局2011年第44号公告)明确指出该地区被列入禁止进口食品、农产品地区之一,故涉案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总所周知,遭受放射性污染的食品会致癌的,潜伏的危险和影响是深远的。综上所述,被告销售国家禁止进口及不合格的产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退还货款并按货款十倍赔偿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判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被告宁县焦村雨泽百货商店未作答辩,也未在答辩、举证期限内提供任何证据。在庭审中,原告陈清华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营业执照、订单详情截图、快递单、视频、涉案商品标签译文等证据,被告宁县焦村雨泽百货商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22日,原告陈清华在被告经营的淘宝网店“调酒师之家”购买了4瓶“日本进口NikkaMiyagikyo宫城峡noage无年份单一纯麦威士忌”,单价410元/瓶,原告通过支付宝账户支付了1640元(410元×4瓶)。2017年4月22日被告通过百世快递(快递单号70281107352999)方式发货给原告,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签收货物。另查,涉案产品瓶身标签的字体为日文,没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原告在2017年5月初委托厦门精艺达翻译服务有限公司对瓶身标签进行翻译,翻译费340元,该翻译公司提供涉案产品瓶身标签的翻译文本主要内容为“【新川伏流水下料】NIKKA创立人竹鹤政孝先生感动于新川河流伏流水制成的搀水酒的美味,选用新川伏流水作为下料。【仙台宫城峡蒸馏所】仙台宫城峡绿色富饶,水源清凉,芳醇温和的威士忌就生产于此地。”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1年4月8日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44号公告),明确规定自2011年4月8日起禁止从日本宫城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本案的涉案产品生产于日本宫城县仙台市,属于日本辐射地区的产品。原告陈清华在发现所购买的涉案产品属于日本辐射地区的产品后向被告反馈该情况,被告并没有回复,并向有关部门投诉,但一直没有回复,经原告多次主张权利未果,双方致成纠纷,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原告在网上购买的涉案产品属于进口食品,但该产品上没有相应的中文标签,为此原告自行联系厦门精���达翻译服务有限公司对涉案产品瓶身的日文标签进行翻译,并支付翻译费340元,其并提供了厦门精艺达翻译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发票予以证实其维权成本支出,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向被告购买了日本进口无年份单一纯麦威士忌,并提供了订单截图、交易记录、视频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进口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本案涉案的产品“无年份单一纯麦威士忌”属于进口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识,属于不得进口的食品。同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1年4月8日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中明确禁止从日本新泻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被告所出售的涉案产品产于日本宫城县仙台市,可见该产品因属于不可进口的食品,被告销售该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故对原告就在被告处购买涉案未标注中文标签或中文说明的进口食品及涉案产品属于禁止进口的食品之事实请求被告退还货款1640元及翻译费34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金的问题,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作为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确保其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被告未经严格把关,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案产品销售给原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陈清华据此主张被告宁县焦村雨泽百货商店应当支付货款款的10倍即16400元作为赔偿金,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宁县焦村雨泽百货商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货款1640元给原告陈清华;二、限被告宁县焦村雨泽百货商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赔偿金16400元及翻译费340元给原告陈清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原告陈清华已预交),由被告宁县焦村雨泽百货商店负担。该诉讼费用由被告宁县焦村雨泽百货商店于履行本判决义务之时一并迳付原告陈清华,本院不作另行退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吕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