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2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安达市洪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界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达市洪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界山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2478号原告:安达市洪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达市轻机场家属楼四单元102室。法定代表人:高洪君,男,汉族,住安达市。被告:李界山,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安达市。原告安达市洪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界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安达市洪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达市洪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安达市洪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付彦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孟艳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