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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5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国富与郑杰何、冯静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富,郑杰何,冯静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5民初1035号原告:黄国富,男,汉族,住恩平市,被告:郑杰何,男,汉族,住恩平市,被告:冯静仪,女,汉族,住恩平市,原告黄国富与被告郑杰何、冯静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黄国富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行为的权利,原告黄国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富撤诉。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黄国富负担。审判员  莫妙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莫博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