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5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国富与郑杰何、冯静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富,郑杰何,冯静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5民初1035号原告:黄国富,男,汉族,住恩平市,被告:郑杰何,男,汉族,住恩平市,被告:冯静仪,女,汉族,住恩平市,原告黄国富与被告郑杰何、冯静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黄国富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行为的权利,原告黄国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富撤诉。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黄国富负担。审判员 莫妙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莫博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