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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民初3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方玲与武汉澳兴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玲,武汉澳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3024号原告:方玲,女,汉族,1987年7月9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武汉澳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大道特1号2楼。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玲诉被告武汉澳兴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方玲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玲以已收到被告武汉澳兴置业有限公司5万元退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方玲负担。审判员  刘晓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沈婉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