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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4执3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程宜云、程胡平、程福梅与程付英、陈明德、戴俊、戴俊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宜云,程胡平,程福梅,程付英,陈明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4执3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宜云,女,1955年7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程胡平,女,1962年10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程福梅,女,1965年6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绩溪县。被执行人:程付英,女,1967年8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绩溪县。被执行人:陈明德,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绩溪县。本院在执行程宜云、程胡平、程福梅与程付英、陈明德共有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程付英、陈明德未能按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明德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付英(公民身份号码342××××××××××)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湖州织里富民路支行账号为120××××××××××内的存款4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优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胡斌(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