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5执保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吴洽光、胡德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洽光,胡德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5执保21号之一申请人:吴洽光,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申请人:胡德胜,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洽光诉被申请人胡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洽光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属被申请人胡德胜所有的皖H×××××号汽车采取保全措施,并以本人所有的太房权证浮桥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属被申请人胡德胜所有的皖H×××××号汽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