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2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谢应华与梁育华、谢咏梅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应华,梁育华,谢咏梅,唐彩霞,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2719号原告谢应华,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告梁育华,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咏梅,女,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彩霞,女,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告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528号现代华都家园综合楼2218号。法定代表人袁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铁山,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谢应华与被告梁育华、谢咏梅、唐彩霞、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谢应华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应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应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谢应华负担。审判员 吴香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