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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行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乐清桃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乐清市南岳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桃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乐清市南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82行初84号原告乐清桃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虹桥镇求知路22弄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91760342R。法定代表人胡加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邬宏威,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清市南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乐清市南岳镇府前路1号。法定代表人卓赛龙,镇长。委托代理人林晓琳、黄秋士,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桃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乐清市南岳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被告当庭和解,原告乐清桃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且原告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桃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清桃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鲍潇舲人民陪审员  金佳佳人民陪审员  赵志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周婉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