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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2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广元市兴和物业有限公司与李军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兴和物业有限公司,李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812民初733号 原告:广元市兴和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兴和苑。 法定代表人:赖仕武,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军,女,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兴和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军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广元市兴和物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元市兴和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克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王普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