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25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冯湘艺申请浏阳市余氏科技环保烟花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湘艺,浏阳市余氏科技环保烟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25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湘艺。被执行人浏阳市余氏科技环保烟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培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湘艺与被执行人浏阳市余氏科技环保烟花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湘0181民初23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浏阳市余氏科技环保烟花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浏阳市余氏科技环保烟花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加工款38618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但被执行人浏阳市余氏科技环保烟花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浏阳市余氏科技环保烟花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4371.72元(本案本金、受理费、申请执行费计算在内)。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卢方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郑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