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13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高晓韫与陶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晓韫,陶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13360号原告:高晓韫,女,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嘉杰,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盛,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高晓韫与被告陶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俊、代理审判员朱红、人民陪审员濮如毅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晓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嘉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晓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及垫款人民币39,000元;2、被告向原告赔偿信用卡分期手续费损失681.90元;3、被告赔偿原告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因爱好养鱼而成为微信群友,被告的微信昵称为“不疯魔不成活”。2016年1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以资金周转等理由陆续向原告借款,原告遂通过微信、支付宝、拉卡拉等方式向被告提供借款,合计出借金额为140,200元。借款后,被告陆续归还借款合计为101,200元,尚有39,000元未予归还。原告再三催讨,被告承诺将自己的车辆变卖后还款,但未兑现。原告自身经济能力有限,多数是通过信用卡支付,为此原告承担了不必要的信用卡分期手续费,被告也曾表示一并归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原告高晓韫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自2016年1月至2016年10月期间,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拉卡拉转账等方式,合计向被告出借借款140,200元,被告已陆续归还101,200元,尚有39,000元未归还,对于借款,被告在微信上予以确认;2、信用卡账单信息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为了借款给被告,承担了不必要的信用卡分期手续费,被告表示一并还清。被告陶盛未具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鉴于被告陶盛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高晓韫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核对。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因爱好养鱼成为微信群友。2016年1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以资金周转等理由陆续向原告借款,原告遂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拉卡拉转账等方式向被告提供借款,合计出借金额为140,200元。借款后,被告陆续归还借款合计为101,200元,尚有39,000元未予归还。后被告未归还剩余借款,原告催讨无果,遂于2017年2月9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虽未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条,但根据银行明细、支付宝交易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原、被告间借贷关系成立,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尚未归还的39,000元的还款义务,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信用卡分期手续费、自2017年1月1日起的利息,双方无书面约定,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陶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行为应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主张进行抗辩及质证的权利,对由此所产生的可能不利于被告的诉讼后果,应当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陶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高晓韫借款39,000元;二、驳回原告高晓韫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2元(原告高晓韫已预交),由被告陶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俊代理审判员 朱 红人民陪审员 濮如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叶菊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