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4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慧与王正清、周凯祥、XX、何婷、黄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王正清,周凯祥,XX,何婷,黄丽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4633号申请人:王慧。被申请人:王正清。被申请人:周凯祥。被申请人:XX。被申请人:何婷。被申请人:黄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慧诉被告王正清、周凯祥、XX、何婷、黄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慧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王慧为此次保全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85万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慧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正清、周凯祥、XX、何婷、黄丽娟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王慧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舒智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