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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执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董飞与高涛、宋红影、赵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飞,宋红影,高涛,赵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02执1370号申请执行人:董飞,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高涛,男,1970年12月12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宋红影,女,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赵敏,女,1963年11月10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董飞与高涛、宋红影、赵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高涛、宋红影、赵敏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高涛、宋红影、赵敏的存款180000元。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景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玉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