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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5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天津名御丽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名御丽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5738号原告:天津名御丽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美年广场9-304-307号。法定代表人:王银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瑛,该公司职员。被告:张帅,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原告天津名御丽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诉称,2017年2月,原告出资带被告去北京参加行业培训,被告为感谢原告,于2017年3月7日到原告处工作,担任市场部总监职务。被告于2017年6月9日起就无故不到单位上班,而且在此之前怂恿其他员工离职,给原告造成人员空缺,同时,被告将客户带走给到其他单位,造成客户流失。后了解,被告在未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工作。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由于带走员工导致客户退单的经济损失1万元;判决被告由于带走客户经济损失10万元;判决被告其在职期间和其他单位成立劳动关系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4000元;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根据原、被告双方陈述,原告的实际经营地点和被告的工作地点都是河西区洞庭路美年广场,故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均在河西区。原、被告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管辖。因原、被告均同意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冯琦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