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82执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熊有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有根,王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1447号申请执行人熊有根,男,194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建德市。被执行人王国栋,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82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21689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中止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2017)浙0182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美琴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