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执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熊有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有根,王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1447号申请执行人熊有根,男,194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建德市。被执行人王国栋,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82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21689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中止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2017)浙0182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美琴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