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许道辉、许娇艳等与宁国市河沥溪街道嵩合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道辉,许娇艳,宁国市河沥溪街道嵩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宁国市河沥溪街道办事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1256号原告:许道辉,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原告:许娇艳,女,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根苗,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国市河沥溪街道嵩合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国市河沥溪街道嵩合村。负责人:郑志宏,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建国,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宁国市河沥溪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宁国市河沥溪街道办事处高桥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702003256415Y。负责人:汤红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陈兴,宁国市司法局河沥溪司法所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道辉、许娇艳与被告宁国市河沥溪街道嵩合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人宁国市河沥溪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愿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道辉、许娇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2元,减半收取751元,保全费1745元,合计2496元,由原告许道辉、许娇艳负担。审 判 长 丁慧艳审 判 员 汪 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兰 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