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刑初2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某帅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2830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 告 人 信 息 被告人陈某帅,因本案于2017年5月29日被抓获,同日因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2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帅犯盗窃罪,建议判处陈某帅七个月至一年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陈某帅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害人胡某某被盗车辆已被缴获并发还该被害人。 本院意见 被告人陈某帅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当庭认罪、所盗财物已缴回的从轻处罚情节;同时具有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判 决 被告人陈某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9日起至2018年1月28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方 芳 二○一七年八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 雅 琪 张 玉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