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10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仁忠与四川云合建筑工 程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仁忠,四川云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10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仁忠,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四川云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6号2栋9层9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56744838。法定代表人谭建华,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云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0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云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普光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