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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3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胡庆荣与李登殿、赵桂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庆荣,李登殿,赵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346-3号申请执行人:胡庆荣,女,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李登殿,男,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赵桂珍,女,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集民初字第5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李登殿、赵桂珍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李登殿、赵桂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双方当事人自愿已作价68万元抵偿给申请人胡庆荣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集法执字第3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段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新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