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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民初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玉振与赵桂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振,赵桂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1793号原告:刘玉振,男,196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赵桂英,女,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刘玉振与赵桂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2017年8月7日,原告刘玉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玉振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刘玉振负担。审判员  陈铁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郎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