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民特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承德县浩福通信线路工程安装队、靳福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承德县浩福通信线路工程安装队,靳福军,李超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特50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承德县浩福通信线路工程安装队,住所地承德县下板城镇积余庆村。经营者:孙广福,职务,队长。男,1955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承德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于淑珍,孙广福之妻,1960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承德市高新区。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靳福军,男,196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承德县。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李超,男,1983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承德县。申请人承德县浩福通信线路工程安装队与被申请人靳福军、李超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承德县浩福通信线路工程安装队请求:撤销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承县劳人仲案字(2017)第42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一、靳福军工作期间工资标准为100元/天,不存在提成,其旷工12天(石家庄8天、围场4天)、刘经学代工2天,共计14天、工资为1400元,应在拖欠工资内予以扣除。二、靳福军与申请人负责人孙广福购买电信公司的电缆用于还联通公司,共计花费2100元,双方约定各承担一半,证人于某在场,靳福军承担1050元,应在拖欠工资内予以扣除。三、靳福军、孙广福盗窃一案,孙广福妻子为此支付的包括交通费、伙食费等7000元,靳福军应承担3500元,也应在拖欠工资内予以扣除。四、李超工作期间旷工2.5天,工资已全部发放,申请人不拖欠李超工资。综上,申请人并不拖欠二被申请人工资,不应再向二被申请人支付任何工资。靳福军、李超辩理由:仲裁裁决正确,申请人所说纯属子虚乌有,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维持劳动仲裁裁决。经审查查明,2017年6月1日,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承县劳人仲案字(2017)第42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靳福军2016年7月1日至10月19日工资6150元【(111天-9天)ⅹ100元/天-3000元-1050元=6150元】;支付申请人李超2016年7月1日至8月2日工资50元【(32天-1天)ⅹ50元/天-1500元=50元】。上述款项总计6200元,限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结清,双方终止劳动、社会保险关系。本院认为,申请人承德县浩福通信线路工程安装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持其主张,故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承德县浩福通信线路工程安装队的申请。申请费400.00元,由申请人承德县浩福通信线路工程安装队负担。。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侯金声审判员  柴燕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宜霖 微信公众号“”